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10-10     来源: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08〕 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及省级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下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交省级国库。

   第五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上交。

 

第二章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级其他部门监管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交: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资源类、投资类企业按10%上交,竞争类企业按5%上交,特殊行业暂缓上交;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税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的项、目级科目。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省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收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向企业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根据省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省级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根据省财政厅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在1亿元以下的,须在收到“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30日内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可分两次在90日内交清。

   第十五条 对省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的工作人员,在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省级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